■ Tips
根据上述案例可知,双方若没有在合同中明确表述要以“政府审计”结果为结算依据,甲方以审计机关未出审计结论为由拒付勘察设计费是站不住脚的。
但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政府审计,乙方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突破: 1、如果乙方已经将自己部分的义务履行完毕,而审计单位无正当理由长久未出具审计结论,甲方无法证明亦无法提供审计结论做出时间,那么,乙方就可以不再等待,直接跳过审计结果向法院起诉,在诉讼要求以送审价为依据支付款项,或者申请司法鉴定,通过其他方式取代审计结果。 2、若甲方不存在故意拖延审计的情况,乙方也可以尝试根据国务院曾公布过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主张因未完成审计而被拖欠的工程款。 3、即便约定政府审计条款,若双方在审计结论正式出具之前,已通过结算协议确认勘察设计费或甲方在乙方提交的结算价款上盖章确认,应以双方结算的款项为准,审计结论不再当然成为结算的依据。该种行为可视为对合同约定的原结算方式的变更,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